湘潭市常德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商会的法定名称为:湘潭市常德商会(下称商会,英文名称The Xiangtan Changd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XC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湘潭市常德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兴办,经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是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领商会发展前进方向,凝心聚力,服从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商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经费、场所等必要条件的保障。
第四条 本商会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协调关系、促进合作、维护权益”为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湘潭市工商联、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1号德天酒店五楼。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内部刊物、网站等载体,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湘潭市、常德市两地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政治、社会和经济动态,对外推介商会和会员信息,传播在潭常德籍企业家、工商人士及其经营企业的形象,扩大常德籍企业在湘潭的影响力;
(二) 广泛收集各种有益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三)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举办各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管理、投资融资等方面的培训、讲座活动,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
(四)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五)关心了解会员发展情况和困难,向常德市和湘潭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心声、建议和诉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扩大交际范围、增进了解,增强在潭常德籍企业家和工商人士的凝聚力,展现团体优势;
(七)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提供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工作;
(八)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加强与全国其他商贸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配合常德、湘潭两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发展。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构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担任两年以上(含两年)理监事会成员推荐,提交理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请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对商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遵守本商会章程及商会行业自律的有关文件规定,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关心商会的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副会长以上会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一) 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二) 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 超过两次不按期或不缴纳会费的;
(四)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商会声誉或造成商会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确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对商会的重大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决议须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为创会建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商会全面工作,决定秘书处的组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赋予的权力;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商会日常工作,拟定、组织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办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支持商会发展的资深人员及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6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